中国大陆新颁布的“民法典”,新增的免责事由 “自甘风险”和“自助行为”,使民事责任的承担更显公平


在中国大陆新颁布的《民法典》里,新增加了两项免责事由,“自甘风险”和“自助行为”,使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了更多的行为自由。

过往,假设大家相约一起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不幸发生意外,一起参加的人就可能陷入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和官司中。

例如,曾在社会上造成比较大影响的广西南宁“驴友”死亡案,十多个人在网上相约自助探险游,晚上露营时突发山洪,致一人不幸死亡。悲剧发生后,死者家属要求其他“驴友”承担赔偿责任,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驴头”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驴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结果引起社会较大争议。虽然最后二审法院以公平原则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但同行的“驴头驴友”仍要要承担部分责任。

但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如果不幸发生了同类型的事件,因为有了“自甘风险”这项免责事由,就不会出现类似的不公平的判决结果,从而要同行的无过错的 “驴头驴友”承担赔偿责任。

那什么是“自甘风险”和“自助行为”呢??

根据中国大陆《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定,“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如果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的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而“自助行为”则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获得国家机关及时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虽然在中国大陆《民法典》第1177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对他人人身自由施加拘束。但该条文中“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中的“等”字,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这个意思。

例如,客人打的士到达目的地,发现没有带钱,的士司机可以不让其离开,等该客人通知家人朋友送钱来,司机这种临时拘束乘客行动自由的行为,就是自助行为,按条文的规定并不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责任。

      随着中国大陆《民法典》的公布和实施,中国大陆的民法免责事由将更加完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将享有更多的行为自由。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6-27 18:54:28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