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中国大陆“民法典”,首次正式确立“居住权”这一全新的权利


关注:中国大陆“民法典”,首次正式确立“居住权”这一全新的权利

 

关注  将在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其物权编中首次明确了公民具有“居住权”这一新型的用益物权。“居住权”的创立使得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居住权合同的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国大陆《民法典》所创设的“居住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居住权”是一种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居住权经登记生效后,任何人有侵犯其居住权行为的,居住权人均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以保障其居住权。

第二、“居住权”同时也是他物权,居住权是在所有权上设立了负担,即使所有权人发生变动,也不会对居住权产生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所有权人权力行使,提高了交易的潜在成本,但却有效保障了居住权。

第三、“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因此原则上,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如出租,商用等,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是无偿设立的。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这也是由居住权的性质、本质而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性。《民法典》规定确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中国大陆《民法典》中有关居住权的相关法条: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8-19 12:42:37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