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1月起,中国大陆广东省广州市基层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统一由广州市越秀区、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8年8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五个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南沙自贸区法院集中管辖,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2019年1月1日起,广州市基层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将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南沙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
其中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六辖区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南沙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五辖区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自2019年1月1日起,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南沙区人民法院外,广州其他基层法院不再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已经受理的,应自发现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019年1月1日之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协议选择广州市无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选择对该基层法院所在地区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
请国内、外的当事人留意这一新的规定,以避免到没有管辖权法院立案而被拒绝而产生不必要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