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小额债款可以通过小额钱债审裁处追讨
小额钱债审裁处,英文为 Small Claims Tribunal,是香港司法机构下面的一间法庭。主要审理数额不超过5万港元的债务、服务费、财物损毁、已售货物以及消费者的索赔案件,但不审理工资追偿、赡养费和诽谤等类案件的索偿。
小额钱债审裁处虽属法庭,与其他香港的各级法院不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禁止律师代表出庭
小额金钱审裁处虽然也是法庭,但无须像其他法庭一样严格依循证据法规则,当事人一般不可由律师代表,必须亲自出席聆讯。审裁处的职员只可就法庭程序事宜向诉讼当事人提供帮助,不能对案件提供任何法律意见。
就案件本身而言,诉讼各方当事人虽然可以咨询律师意见,但法律明令禁止律师在小额债务案件中代表诉讼各方出席法庭。就算一方获得胜诉,也不能像在香港一般的超过港币5万元的民事诉讼中,讨回其所支付的律师费。
二、象征性法庭费用
香港的民事诉讼一般都是向法庭缴纳固定法庭费用港币1040元,无论案件金额是几十亿元还是几十万元均是如此。但如果是小额金钱诉讼,法庭费用更是少得微乎其微,主要是消耗诉讼双方的时间和精力。
在小额金钱诉讼中,提起诉讼或反诉,主张索赔金额在港币3000元以下的,需要缴纳法庭费用港币20元;主张索赔金额3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的,缴纳法庭费用港币40元。
主张索赔金额在港币17000元以上33000元以下的,缴纳法庭费用港币70元;主张索赔金额在港币3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缴纳法庭费用港币120元。显然,小额金钱审裁处只是象征性收取费用。
三、举证责任
诉讼各方都必须搜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通常也是提出指控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但是法官也可以随时要求另一方提出证据。
证人会在经过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后作出口头证供。如果证人被发现在庭上说谎,可以被刑事检控和被判入狱。
四、不实行一审终审
如果诉讼一方不满法官的裁决,可以向审裁处申请复核或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上诉许可,只有在获得上诉许可后才可以上诉。当然,只有在涉及法律观点的争议,或原告追偿超越审裁处的管辖权范围,否则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不会给予上诉许可。
因此,对于小金额的债款,在香港通过向小额钱债审裁处提起诉讼追讨,具有快速、简单、且花费费用不多的好处。
附:小额钱债审裁处处理以下范围而不多于港币5万元的申索:
·债务
·服务费
·财物损毁
·已售货物
·消费者提出的各种申索
不接受申索的类别:
·工资
·土地收回
·赡养费
·放债人的贷款
·短暂或永久形式的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