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与澳门两地遗嘱继承制度的区别


中国大陆与澳门两地遗嘱继承制度的区别 

随着澳门的回归及两地居民生活和经济活动越来越紧密融合,两地居民在的澳门及大陆地区订立遗嘱的行为越来越多,那么中国大陆与澳门地区法律所规定的遗嘱制度有什么不同呢?

    首先,订立遗嘱的方式的区别。

1、在中国大陆地区,相关的继承法规定了订立遗嘱的方式有5种,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2、在中国澳门地区,澳门民法典第2038条规定,订立遗嘱的普遍方式有:公证遗嘱和密封遗嘱。同时第2045条及以下各条规定了海上公证遗嘱、海上密封遗嘱、航空器遗嘱、公共灾难遗嘱等特别方式遗嘱。

   其次,是特留份的问题。

1、在中国大陆地区,相关的继承法并没有明确“特留份”这一法律名称。但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在中国澳门地区,澳门相关的法律明确了“特留份”这一法律名称。在澳门民法典第五卷 “第三编特留份继承”,其第1994条规定,依法需留给特留份继承人,以致遗嘱人不得处分之财产部分,称为“特留份”。第1995条规定,“特留份”继承人为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直系尊亲属,且按照为法定继承所定之顺序及规则而继承。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04-21 23:05:52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