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将于2020年3月1日生效
修改后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将于2020年3月1日生效
2020年1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在澳门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修改文本。
根据修改后的《安排》规定,中国大陆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通过中国大陆与澳门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目前,在两地的共同努力下,该平台已基本建成,待《安排》修改文本生效后正式启用。平台启用将实现两地送达取证案件的全流程在线转递、在线审查、在线办理和在线追踪,大大提高两地司法协助的高效性和便捷性。《安排》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部分中国大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区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省去了过往由中国大陆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和转递的环节,将进一步提升司法协助效率。此外,《安排》新增了可以安排证人通过视频、音频作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