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大陆建筑工程业界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意见


关于中国大陆建筑工程业界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意见

2020春节前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使中国国内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受到极大的冲击,受此影响,各种法律问题陆续出现。粤港澳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秘书处李劲峰先生、陈铭豪先生,根据中国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下国内建筑工程业界最关心的以下问题,给予相关的分析和法律意见,供大家参考。

第一、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问题

根据中国大陆《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中国卫健委在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对本次疫情采取甲级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延期春节后的复工时间、交通管控等一系列的措施,对建筑业界造成极大的影响。

2020年2月10日,中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对受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迟延履行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题进行了解答:明确了当前中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中国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第二、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工期延误的,是否可以主张免责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在建设工程,由于各地政府先后采取延迟复工时间限制人员流动等严格的防控措施,客观上导致在建工程工期延误,其过错既不属于发包方,也不属于承包方,双方均可以对因疫情的影响导致工期延误,主张免责。

第三、因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所产生的损失如何承担的问题

对于在建工程,中国住建部及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中有明确约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3.2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四、新冠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承包方是否负有采取减损措施义务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在建工程项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难以在春节后及时开、复工,承包方是负有采取减损措施的义务。

建议承包方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方,项目受疫情影响难以在春节后开、复工等具体情况;

2、及时采取措施,包括自行及要求发包方协助保管好施工场地及现场材料设备;

3、及时与材料供应商协商延迟或调整材料供应计划,合理控制不可抗力期间的施工成本, 减少工程损失;

第五、新冠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承包方应注意收集和保存采取减损措施的证据材料的问题

作为建工合同的承包方,能否全面的向发包方提供其已经采取减损措施的证据,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够免责、要求分担损失的问题。

建议承包方注意收集和保存以下证据材料:

1、工程项目所在地各级政府关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限期开工、复工措施的通知或其他管制措施文件,尤其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防控措施;

2、发包方发布的停工,复工通知、相关会议纪要、有关工程的往来函件等等;

3、记录影响工期等事项的施工日志;

4、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项目留守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及凭证、消毒液、口罩等防疫物资购买及支付凭证、现场照片等额外发生费用的证据;

5、收集、整理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额外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括窝工费、设备闲置费、现场照管费、管理费、实施方案变更费以及赶工费等等。

第六、建设工程开工复工后,应当采取哪些防控措施的问题

目前,中国政府将疫情的防控和复工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开工、复工的防疫工作。

建议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建立疫情防控机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开、复工生产实施方案;

2、在开、复工前必须对拟返岗人员进行全面排查;

3、要具备消毒条件、消毒相关的设施设备,以及防疫相关的物资、疾控用品等必须充足到位;

4、施工现场必须要封闭作业,要严格进出管理,所有人员、车辆进出工地必须要实名制登记,所有人员必须测量体温;

5、 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作业;

6、按照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其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以上法律意见及建议均是中心秘书、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峰先生、陈铭豪先生的个人意见及建议,供大家参考。如若有不正确及不完善之处,敬请谅解及指正。

 

备注:陈铭豪先生联系电话:13690102210

李劲峰先生联系电话:13715450388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3-25 21:38:48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