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隐瞒疫情行为的,在中国大陆,将面临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指控和定罪处罚


2020年3月16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3月1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

  根据上述《意见》规定,无论是外国人还是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必须按照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指引,接受体温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隔离、留验、就地诊验等卫生检疫及处理措施,必须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如有违反,导致新冠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中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上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定罪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达到“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就可以被检控,所以敬请大家为了自己和大家的安全,规范好自己的行为,共同做好防疫犯病工作。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3-16 17:59:46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