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如何办理继承内地遗产


        由于香港和内地的紧密联系,许多香港居民在内地购置有房产或开设银行账户留有存款。 同时,一些香港居民最初从内地移民到香港来的,他们在内地还留有房产、银行存款等资产。 香港居民去世后,其继承人需要按照中国内地的法律程序办理遗产继承的法律手续,才能实现其继承权,办理遗产的转名过户。 

遗嘱继承的前提:办理遗嘱认证 

        遗嘱是否有效是办理遗嘱继承的前提,其确定适用立遗嘱人的居住地法律,香港居民设立的遗嘱是否有效应依照香港的法律,由香港高等法院进行遗嘱认证如果该香港居民生前留有遗嘱,则该香港居民去世后,首先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办理遗嘱认证,由香港高等法院证明该遗嘱合法有效。 

        其实,香港居民在立遗嘱处理位于内地的遗产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这一点,即遗嘱的有效性的判定会适用香港法律,由香港高等法院进行遗嘱认证实现。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香港客户咨询:想要立遗嘱处理位于中国内地的遗产, 应该找内地的公证处处立遗嘱,还是找香港的律师楼立遗嘱?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的有关事实问题证明:在香港办理文件公证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同内地居民继承内地遗产的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有关该香港居民身份关系的事实,发生在香港,而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死亡证明,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等,通常是由香港政府的相关机构颁发的,因而并不能在内地直接使用。处理的方法是由中国司法部委讬的 港律师公证人办理遗产继承的公证声明书,由公证人对死者的香港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查证、 核实,并出具公证文件。

        在许多时候,客户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缺失,或者根本没有。 在实践中常见的是,香港居民早期的旧式婚姻,根本没有结婚证明;或者该香港居民早期从内地偷渡到香港来,所以没有出生证明。 凡此种种,解决的方法,是委托香港律师向香港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提供相关个人登记资料,以查证身份关系。 

        如果继承人有很多,客户可以考虑有其中部分人办理继承,其他人放弃继承权,以简化手续。这也需要在香港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公证。客户如何自己不能亲身前往内地办理继承手续,或因内地继承手续繁琐(特别是涉及房产继承过户的手续时),则可委托律师代理办理在香港和在内地的所有继承手续,客户自己不需要前往内地。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的法律问题 – 公证继承或者诉讼继承 

        在香港这边办理完有关身份关系及事实的公证文件后,接下来需要在中国内地办理证明继承权的法律文件和程序,以证明谁是合法的继承人。这一程序,在实践中,有两种办理方式,一种是通过公证继承,即在遗产所在的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由公证处依法颁发继承权公证书,证明合法的继承权人。这种方式是比较方便、快捷的,也是通常所采用的。另一方面,如果各继承权人之间可能存在争议,或者不配合办理继承手续,或有其他无法解决的问题,导致内地公证处无法办理继承权公证(或者不愿意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则继承权人需要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确认继承权人的继承权。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该如何确定继承权人- 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适用 

        香港居民继承位于内地的遗产,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确定谁具有继承权,是依照内地法律,还是依照香港的法律呢?这个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因为在内地法律下和在香港的法律下, 继承权人的范围是不同的,区别比较大。 特别是,在香港继承法律制度下,配偶的权益比较优先,而父母的权益比较靠后;而在内地的继承法律制度下,配偶、子女、父母的权益作为第一顺 序继承人的权益是同等的。 当父母一方与配偶子女一方存在不同的意见时,就有可能引发纠纷。 

        关于在香港法律制度下和在内地法律制度下,继承权人的范围的区别,具体而言:

        按照中国内地《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在通常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各人平均分配死者遗留的遗产。而在香港法律下,死者的父母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死者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死者的遗产将全部由死者的配偶和子女继承,且配偶会继承最大的份额,而父母则不是继承权受益人。只有在死者无配偶五子女的情况下,死者的父母才会是继承权受益人。 具体而言,根据《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香港法例第73章)第四条的规定:

  1. 如死者留有配偶,但没有子女或父母,则配偶具有全部继承权; 

  2. 如死者留有配偶以及子女,则死者全部不动产(如房产)全部归配偶所有;而除去不动产后的其他遗产应首先拨出五十万港币的净额,连同其利息归配偶所有,之后的剩余遗产一半由归配偶所有,另一半归子女共同所有。

  3. 如死留有配偶和父母或兄弟姐妹,但无子女,则死者全部不动产(如房产)全部归配偶所有;而除去不动产后的其他遗产应首先拨出一百万港币的净额,连同其利息归配偶所有,之后的剩余遗产一半由归配偶所有,另一半归父母共同分享;如无父母但有兄弟姐妹,该该另一半由死者的兄弟姐妹共同分享。 

  4. 如没有留下配偶但留有子女,则全部遗产归子女所有。

  5. 如死者无配偶也无子女,但留有父母,则全部遗产归父母所有。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5-16 10:30:00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