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香港执行内地仲裁裁决



 

近年,在涉港经济来往中,越来越多人优先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法,往往是基于当事人可以凭借仲裁裁决书到香港向香港的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在香港的财产。在此,本文将结合办案实践对如何在香港执行内地仲裁裁决作出简单介绍。

 

一、 在香港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在香港执行中国内地的仲裁裁决,其直接的法律依据是香港的本地法律《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609章)第10部第3分部的规定,而该条例制定的依据则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

 

二、在香港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前提:申请并取得香港法院的执行许可

裁决书的申请人可以单方面以原诉传票的形式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申请,并提交誓章做支持。在誓章中,需附上仲裁裁决书的正本,包含仲裁协议的合同文件等。

法庭在发出执行许可的命令的同时,会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利在该命令发出后的一段时间内(例如14日内),向法庭申请推翻该法庭命令。

在该规定的时间内,如果被申请人向法庭申请推翻该法庭命令,则待法庭就申请进行审理后再相应作出是否许可执行的决定。反之,则该法庭命令在规定的时间到期后就开始生效,效力同香港本地法院的判决书一样。

 

三、 在香港执行内地仲裁裁决书的具体方式

首先需要明确,香港的法院中并没有执行庭,法院和法官也不负责查找债务人是否有可执行的资产。申请执行人及其律师需要自行查找可供执行的资产。而针对不同种类的资产,也有不同的执行方式:

1)对于债务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里的存款、或者债务人持有的的其他债权,需要向法庭申请第三人债务令(Writ of Fi fa),命令第三人(持有该账户存款银行,或欠该债务人债务的第三人)直接向执行申请人支付钱款。

2)对于债务人名下的房产,则需要先向法庭申请抵押令(俗称订契),在债务人名下的房产上设定抵押,以担保债务人支付法庭判定的债务。法庭作出抵押令后,执行申请人凭该抵押令在田土厅办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人如果想变卖抵押物受偿,则还可以进一步向法庭申请变卖令,由法庭命令拍卖该抵押物,以偿还债务。

3)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申请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紧急的禁制令,冻结被执行人的资产。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11-06 22:21:02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