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财产受赠人要及时作出接受财产赠与的表示


在中国大陆,很多老人疼爱自己的孙子,往往在订立遗嘱时,指定在自己百年之后,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如房产等等)由自己的孙子女继承,但很多知道自己有权继承祖父母财产的孙子女,因为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继承权利,不但导致丧失继承权,还导致家庭纠争

以下是一个中国大陆曾经发生的案例,现将其提供作为参考,希望中国大陆的财产受赠人避免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

小陈的祖父老陈非常疼爱孙子小陈,早在健康时,就立下公证遗嘱,指定将自己名下的房子,在百年之后由归孙子小陈继承。但是,老陈去世后,小陈拿着祖父遗嘱,却迟迟没有办理继承手续。在老陈去世一年后,其两个女儿要求依法继承老陈名下房子,在协商无果后,将小陈及小陈的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老陈名下的房产。

最后,中国大陆法院认为,小陈没有在法律规定的2个月的时限内,作出接受祖父遗产的表示,视为放弃接受祖父遗产,判决老陈遗嘱上的房产由老陈的两个女儿及小陈的父亲依法继承。

为什么会这样呢??

按照中国大陆的《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因此祖父母将财产指定由孙子女继承,实际上是一种遗赠,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根据中国大陆《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上述事件中小陈就是因为超过中国大陆法定期限未行使继承权利,被中国大陆法院视为放弃了继承权。

为此,粤港澳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希望通过上述案例,提醒大家,在遇到此情况,中国大陆的财产受赠人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错过接受财产赠与的机会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11-07 18:34:52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