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重大改变
2017年10月1日,中国大陆颁布的《民法总则》已经正式实施,按照该法的规定,存在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发生了重大的改变。
按照原来中国大陆《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说存在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以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在此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但根据新颁发的、并且在2017年已经开始实施的中国大陆《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则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由于上述新法例的实施,使存在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大为缩小,因此请大家留意上述法规的改变,以免自己权利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