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大额境外所得者影响较大,请留意
在中国大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大额境外所得者影响较大,请留意。
中国大陆,在2018年8月修改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按照该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规定,纳税年度里在中国住满183天的境外人士,就构成中国的税收居民,需以其全球所得扣税。
依照之前中国大陆的个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若一次离境超过30天,相当于居留不满一年,就可以重新计算五年,达到合理避税的作用。
但新通过实施的个税法收紧了非居民个人在华天数的要求:一年中一次30天、累计90天的离境,被183天累计离境取代。因此对于有大额境外所得者冲击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