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的规定:

一、死者只遗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遗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后裔、父母、有血缘关系(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或上述兄弟

姐妹的后裔,那么在世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权取得死者的剩余遗产(即在扣除死者的债务、税项、丧葬费用、法律及遗产管理費用后,所剩余的全部财产)

二、死者遗下配偶及后裔

    如果死者遗下配偶及后裔,无论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姐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遗产:死者所有的非土地财产;剩余财产中的500,000元。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发后,如果尚有剩余的,便会再分成两半,一半给配偶,另一半平均分发给死者的所有子女。

三、死者遗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但沒有后裔

    如果死者遗有后裔,即使配偶也已离世,死者的父母及兄弟姊妹均不可得到任何遗产。

    如死者沒有遗下后裔,即使配偶仍然在生,死者的父母及兄弟姊妹也可以分得遗产。在生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遗产:

    死者所有的非土地财产;由剩余遗产中得到1,000,000元。在上述的1,000,000 元分发后,如果尚有剩余遗产,便会再分成两半,一半分发给配偶,另一半分发给死者的父母。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个或两个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姐妹便不能分得遗产。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遗下后裔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有权分得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后剩余的部分遗产。

四、非婚生子女所分得的遗产

    非婚生子女,指他们的亲生父母并非根据香港法律认可的方式结婚。

    1993 6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如在无立遗嘱的情况下去世,该子女便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非婚生子女可继承无立遗嘱的母亲的遗产,但只可在母亲没有婚生子女的情况下,才能享有遗产继承权。如果死者有立遗嘱,并指明会给予他的子女遗赠或一笔金钱,非婚生子女便无权分得遗产。

    不过,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有关局面已经有所改变。如果父母在1993 6 19 日后去 世,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

    关于领养子女的问题,根据合法的领养程序被他人领养的被领养人与领养人的亲生子女拥有同等法律地位。换句话说,他们被视为领养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3-18 11:39:00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