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夫妻一方侵权之债,能否执行配偶财产


在中国大陆,夫或妻一方因侵权所产生的债务,不能强制执行配偶的财产。

1、夫或妻一方不是共同侵权人,依法不承担另一方因侵权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2、法院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要求夫或妻一方承担判决书所确定的另一方的债务。案件的执行依据是生效判决,要严格依据判决主文确定被执行主体,法院不能直接依据该判决执行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也不能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的方法强制执行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为,夫或妻一方没有参与整个案件的诉讼过程,没有行使过该案的诉讼权利。如果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夫或妻一方为另一方的侵权债务承担责任,无异于剥夺了夫或妻一方的诉讼权利。

3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有生效的判决书,因此夫妻一方侵权行为侵犯他人权益的,受害人也只能起诉夫妻一方,判决书中也会只确定夫妻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不能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要求夫或妻一方就另一方的侵权债务承担责任。侵权债务不能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侵权债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转让,不能继承。若让林某承担龙某的债权之债,将会打破侵权之债具有人身专属性原则,有违法理,亦会让其减少甚至逃避法律的惩治,有违情理,应不予支持。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3-18 11:40:04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