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用人单位常见法律问题汇总


2020年开春,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突然的蔓延和爆发,令中国大陆的不少企业遭受极大的打击,由于中国大陆政府采取强有力的防控防疫措施,不少因疫情所产生的法律问题陆续出现。粤港澳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秘书处李程灏先生(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专门就近段时间中国大陆企业、用人单位最关心的法律问题作了以下汇总,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供参考。

目前,就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最关心的问题有:

1)员工在工作期间患上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2)受疫情影响,租金是否应当减免?

3)受疫情影响,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迟延履行是否构成违约?

4)迟延复工的员工的薪酬待遇应当如何计算?

5)受疫情影响员工未能及时复工能否解雇,应当如何处理?

第一、员工患上肺炎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

根据中国大陆现行的法律法规,员工在生产期间患病,除非是突发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才属工伤。

另根据中国人社部下发的相关文件,认为因新冠肺炎认定为工伤的适用对象为:肺炎预防和防治工作中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期间感染肺炎的,属于工伤。

因此,除属于以上情形外,各用人单位的员工在复工期间、复工途中亦或是自身感染新冠肺炎的,均不应认定为工伤。除非在工作期间,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属于工伤。

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虽员工感染肺炎不认定为工伤,但因新型肺炎具有高度隐蔽性和传染性,而且一旦染病,所产生的医疗费也可能极大,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患病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很可能导致单位与患病员工发生医疗费支付问题的纠纷。

李程灏律师建议:在新冠肺炎疫情高发期间,用人单位特别要注意检查复工的人员有无漏买社保,以避免被患病员工要求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

第二、受疫情影响,租金是否应当减免的问题

就目前而言,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硬性要求出租方减免承租人的租金,但鼓励出租人就实际情况适当减免部分租金。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审判工作思路进行了研判,对于承租人减免租金的请求,不得一概而论地认为应当减免或不应当减免,具体来说,需考虑承租人的性质(自然人还是企业)、租用房屋的目的(自主还是商用)以及疫情对租赁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全部不能使用还是部分不能使用)进行综合判断,进而决定是全部免除、部分免除,还是不予免除。但适当向承租人倾斜,但不可过于偏向,导致损害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问题,李程灏律师综合建议如下:

1)租金是否适当减免,因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2)如若出租人认为不应减免的,建议可适当延后受影响期间租金的支付期限,给予承租人适当的缓冲期;同时,承租方也可主动与业主协商,要求减免部分租金,或者要求缓交。

第三、受疫情影响,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迟延履行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2020210日,中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对上述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当前中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中国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李程灏律师提醒:

1、如确因本次疫情导致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及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避免损失扩大;
    2
、收集、保存相关的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据或证明,避免在日后纠纷处理中处于被动。

第四、迟延复工的员工的薪酬待遇应当如何计算问题

因疫情影响,中国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三天至22日;另外,广东省政府要求企业于2924时复工。

1)关于131日至22日这三日期间上班的,应当优先安排补休,未安排补休的,支付双倍工资。

223日至2924时延迟复工期间,按照合同标准发放基本工资。

3)如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最长30日)仍未能返回复工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或优先考虑安排年休假。

第五、受疫情影响员工未及时复工能否解雇的问题

由于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具有突发性,导致不少员工不能在春节假期后正常复工。

李程灏律师建议:

1、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员工复工时间,并告知无理由不准时复工的后果;如遇员工回复是因疫情不能复工,告知其提交无法返回复工的证明材料,避免部分员工以疫情为借口,拒绝复工或延迟复工。

2、如员工在期限内不提交无法返回复工的证明材料,经再次催促,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需履行告知义务,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

上述汇总意见中的分析意见及建议均是李程灏律师的个人分析及建议,供各用人单位参考。如若有不正确或不完善之处,敬请谅解及指出(附李程灏律师联系电话13924862397

       

 

粤港澳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00年二月十四日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2-14 20:41:27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