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上的法律意见



2020年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突然的爆发和蔓延,使学校的管理工作面临极大的挑战,为了共同战胜疫情,保护学校的师生健康及保证学校能够正常开展工作,粤港澳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秘书处李程灏律师根据中国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日常工作经验,给予以下的法律意见及建议,供各学校参考。

一、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时,学校负有什么法律义务?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负有包括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开展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依法建立传染病预防预警制度、依法采取应急处理施、依法开展善后和恢复工作、完善应急保障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室传与教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如未依法采取措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学校及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的法律责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学校应按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2小时内向相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报告职责。

如果存在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情况的,学校的相关责任人员将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按规定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法律责任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学校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隐患、未做好应急设备及日常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或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危害扩大、或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会面临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证照,并处罚款。

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学校对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或者准许、默许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患者继续工作,致使疫情扩散的,情节较严重,对学校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若导致疫情传播严重的,将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学校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工作建议:

(一)开学前的防控工作

1.成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学校应对疫情的防控工作,其主要工作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等等。

2.完善信息报送制度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如发现病情,学校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必须准确、详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建议:在上报前必须经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核实批准。同时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贵向社会发布,建议学校不宜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完备疫情防控应急保障工作

3.1、开学前,应检查防控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物品是否准备完善,如体温检测器、口罩、消毒液物品的储备是否充足,隔离场所是否符合规范;

3.2、开学前,应对在校师生及家属回校前的15天的行程及身体健康情况进行了解,尽可能的消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的隐患。

(二) 开学后的防控工作

切实落实和加强学校的疫情防控工作,建议采取的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学校应要对所有进入校园的人员,包括老师、学生及家长进行体温测量;

2、学校应要求所有进入校园的人员佩戴口罩,对未佩戴口课进入校园者应子以阻止;

3、教室、宿舍等人员集中的室内场所应经常开窗,做到有效通风透气,确保室内的空气流通;

4、暂停组织大型集体活动;

5、加强学校食堂、厕所等场所的清洁消毒工作;

6、加强每日晨、午检工作,对缺勤的师生员工逐一进行登记并查明缺勤的原因;

7、若学校发现发热患者,应及时予以隔离,并报送医院进行治疗,协助卫生都门对患病人群所在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对病人接触过的人员,包括同学、老师进行随访,并配合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8、按照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其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以上法律意见及建议均是中心李程灏律师的个人意见及建议,供各学校参考。如若有不正确及不完善之处,敬请谅解及指正(李程灏律师联系电话:13924862397)。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2-17 20:04:19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