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中国新颁布的《民法典》,在保证担保方面,对现行法做了重大修改


中国大陆新颁布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在该“法典”,保证担保合同(即民间俗称的“人保”)被归入合同编,同时在规定上,该“法典”对中国现行《担保法》及法院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作出重大修改,其中在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2方面:

第一、中国“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而现行中国大陆的《担保法》第十九条则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在一般担保中,债权人是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对债务人未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即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是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楚责任。

因此, 中国大陆“民法典”第686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中国大陆现行《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了颠覆性的修改,更加侧重保护保证人的权益。

第二、根据中国大陆《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虽然中国大陆现行《担保法》第26条也是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也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但是由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从而导致了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限(6个月)比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限(2年)明显偏长的不合理的现象,出现了由法院“立法”的怪现象。

中国大陆“民法典”第692条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做了相同的规定,从而使保证人的权益得到更公平的对待。

由于保证担保广泛存在于民商事活动中,因此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均应留意中国“民法典”对保证担保规则的上述修订,以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7-26 18:53:46  【打印此页】  【关闭